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訴字第209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1月01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2094號原告 吳竹生 訴訟代理人 高仁宏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大舜 等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由 鄭仁壽 律師即 陳光坪 之遺產管理人為被告陳光坪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由
一、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第168條至第172條及前條所定之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他造當事人,亦得聲明承受訴訟。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68條、第175條、第178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於民國110年3月4日提起本件訴訟,被告陳光坪則在本件訴訟繫屬中,於110年5月20日死亡,其繼承人均已拋棄繼承,並經本院以111年9月30日111年度司繼字第1585號裁定選任鄭仁壽律師為遺產管理人等情,有起訴狀上本院收文章及前開裁定等件附卷可證,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110年度司繼字第1707、2426號卷宗核閱屬實,堪可採認,爰依前開規定,依職權裁定由該遺產管理人承受訴訟並續行訴訟。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11月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孫健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中華民國111年11月1日
書記官鄧竹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