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11年度金上更二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11年 金上更 二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1月0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金上更二字第2、3號上訴人 鄭朝太
魏筳恩 共同訴訟代理人 吳澄潔 律師上訴人 王貞傑 被上訴人 吳家蓁 共同訴訟代理人 李玲玲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華民國111年11月1日
民事第六庭
法官黃悅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1月2日
書記官黃楠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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