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審訴字第107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審訴字第107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7月02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審訴字第1078號原告甲○○被告 王正志 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台北市○○區○○○路○段○○○號2樓,依民事訴訟第一條第1項之規定,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7月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嘉惠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9年7月5日
書記官莊豐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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