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建簡上字第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建簡上字第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9月10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建簡上字第9號上訴人宇宙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被上訴人金發企業社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七年八月二十六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中關於「超過叁拾貳萬壹仟伍佰貳拾柒元」之記載,應更正為「超過新臺幣叁拾壹萬貳仟伍佰貳拾柒元」。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9月10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丁蓓蓓
法官周玉琦法官黃書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7年9月10日
書記官蔡月女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