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415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415號民事裁定裁判日期:民國95年01月13日裁判案由:返還借款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415號原告甲○○訴訟代理人 徐揆智 律師 林幸慧 律師被告乙○○原姓名:劉國民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5年2月20日下午3時10分,在本院第9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中華民國95年1月13日民事第一庭法官楊千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5年1月13日書記官簡青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