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41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4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6月01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415號原告甲○○訴訟代理人 徐揆智 律師
林幸慧 律師被告乙○○原姓名:劉
國民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4年7月25日下午2時50分,在本院第9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94年6月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楊千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4年6月1日
書記官簡青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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