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5年聲字第278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9月08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2789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黃冠傑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
105年度執聲付字第115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黃冠傑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黃冠傑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案件,經本院以101年度上訴字第2487號判處有期徒刑8年確定。於民國102年5月24日入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5年
9月2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
二、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9月8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陳世宗
法官周明鴻法官呂寧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賴資旻中華民國105年9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