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5年抗字第140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9月08日
裁判案由:停止執行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抗字第1407號抗告人 張芝菡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 柯易宏 間聲請停止執行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5年5月16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字第126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抗告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抗告,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此為抗告必須具備之程式。而提起抗告未依法繳納裁判費,經法院裁定命補正而未依限補正者,其抗告即為不合法,抗告法院應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準用第444條第1項規定,以裁定駁回之。
二、本件抗告人不服原裁定而聲明異議,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前段規定,應視為提起抗告。其未繳納抗告裁判費,經原法院裁定命於3日內補繳,該裁定已於民國105年7月11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可稽(見本院卷第10頁),茲已逾期,抗告人迄未補繳,其抗告自不合法,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9月8日
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官彭昭芬
法官丁蓓蓓法官蕭錫証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再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9月8日
書記官戴伯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