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聲字第2281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聲字第228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6月15日
裁判案由: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2281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黃輝勝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刑(106年度執聲字第165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黃輝勝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黃輝勝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先後判決確定如附表所載,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且數罪併罰中之一罪,依刑法規定得易科罰金,若因與不得易科之他罪併合處罰結果而不得易科罰金時,原可易科部分所處之刑,亦無庸為易科折算標準之記載,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144號、第679號解釋可資參照。經查,受刑人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已分別確定在案,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各該判決書在卷可按。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4所示之罪刑依法不得易科罰金,附表編號2、3所示之罪刑則得易科罰金,屬刑法第50條第1項第1款規定之情形,依同條第2項規定,須經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始得依第51條規定定之。茲檢察官依受刑人請求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有受刑人106年
4月25日出具之定刑聲請切結書1份在卷可稽,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爰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6月15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林琮欽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顏珊姍中華民國106年6月15日附表:
┌────────┬──────────┬──────────┐│編號│1│2│├────────┼──────────┼──────────┤│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宣告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犯罪日期│105年1月18日10時45│105年3月15日下午某│││分許為警採尿回溯前96│時許│││小時內某時││├────────┼──────────┼──────────┤│偵查(自訴)機關│新北地檢105年度毒偵│新北地檢105年度毒偵││年度案號│字第1472號│字第3885號│├───┬────┼──────────┼──────────┤││法院│新北地院│新北地院││最後├────┼──────────┼──────────┤││案號│105年度審易字第1291│105年度審簡字第1517││││號│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5年6月14日│105年8月25日│├───┼────┼──────────┼──────────┤││法院│新北地院│新北地院││確定├────┼──────────┼──────────┤││案號│105年度審易字第1291│105年度審簡字第1517││││號│號││判決├────┼──────────┼──────────┤││判決│105年7月4日│105年9月28日│││確定日期│││└───┴────┴──────────┴──────────┘┌────────┬──────────┬──────────┐│編號│3│4│├────────┼──────────┼──────────┤│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有期徒刑10月││宣告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犯罪日期│105年5月10日14時許│105年5月11日│├────────┼──────────┼──────────┤│偵查(自訴)機關│新北地檢105年度毒偵│新北地檢105年度毒偵││年度案號│字第6887號│字第6887號│├───┬────┼──────────┼──────────┤││法院│新北地院│新北地院││最後├────┼──────────┼──────────┤││案號│105年度審訴字第1705│105年度審訴字第1705││││號│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5年10月20日│105年10月20日│├───┼────┼──────────┼──────────┤││法院│新北地院│新北地院││確定├────┼──────────┼──────────┤││案號│105年度審訴字第1705│105年度審訴字第1705││││號│號││判決├────┼──────────┼──────────┤││判決│105年11月22日│105年11月22日│││確定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