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壢簡救字第5號
聲 請 人 YATI
代 理 人 李怡卿 律師
相 對 人 林素安
東靜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
定如下:
主文
本件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
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與相對人間請求返還薪資事件,因其為印尼
來臺從事居家看護工,受僱於相對人,竟遭相對人違約未給
付薪資,現由嘉新國際人力仲介有限公司庇護中,無資力支
出訴訟費用,且非顯無勝訴之望,聲請訴訟救助,提出申訴
書2份、桃園縣政府勞資爭議協調會議記錄、起訴狀繕本等
影本以為釋明,經核合法,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107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3月15日
中壢簡易庭法官王詩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提起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3月15日
書記官薛福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