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店簡易庭100年度店簡救字第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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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店簡救字第3號
聲 請 人 陳俊堯
代 理 人 張文寬 律師
相 對 人 江張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
定如下:
主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
准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條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起訴損害賠償,以其無資力為由,聲請訴訟救助
,業據其提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士林分會)申請人
資力審查詢問表、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士林分會)審
查表,並獲法律扶助,以資釋明,本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
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3月11日
新店簡易庭法官余學淵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0年3月11日
書記官殷振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