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簡易庭(含玉里)100年度花小字第3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00年度花小字第3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汪國華
訴訟代理人  林鴻達
被   告  彭語瑄   住花蓮市.
法定代理人  彭志明
上列當事人100年度花小字第3號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民國100
年3月14日下午4時整在本院簡易第四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
人員如下:
    法 官 沈培錚
    書記官 胡旭玫
    通 譯 黃 銳
朗讀案由。
兩造均未到。
法官宣示判決主文如下:
被告應於繼承被繼承人 鄭欣玲 遺產範圍內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
)肆萬玖仟伍佰玖拾捌元,及自民國(下同)92年9月2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0計算之利息,暨自92年10月3日起至
清償日止,逾期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
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0年3月14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花蓮簡易庭
書記官胡旭玫
法官沈培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筆錄正本之送達,與判決正本之送達,有同一效力。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宣示判決筆錄)送達後20日內向本
院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按「上訴利
益額」「百分之1.5」繳納上訴裁判費。
中華民國100年3月14日
書記官胡旭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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