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簡易庭(含玉里)100年度花小字第7號民事宣示筆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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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00年度花小字第7號
原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燈城
訴訟代理人 莊鴻斌
被 告 陳進發 即天香花店-.
被 告 黃瑞真
上列當事人100年度花小字第7號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100
年3月14日下午4時整在本院簡易第四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人
員如下:
法 官 沈培錚
書記官 胡旭玫
通 譯 黃 銳
朗讀案由。
兩造均未到。
法官宣示判決主文如下: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玖萬玖仟貳佰伍拾壹元,及自民
國(下同)99年9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205計算
之利息,暨自99年10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6個月以內者,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
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0年3月14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花蓮簡易庭
書記官胡旭玫
法官沈培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筆錄正本之送達,與判決正本之送達,有同一效力。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宣示判決筆錄)送達後20日內向本
院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按「上訴利
益額」「百分之1.5」繳納上訴裁判費。
中華民國100年3月14日
書記官胡旭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