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裁定 105年度士秩字第34號
移送機關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淡水分局
被移送人 葉柏偉
許金生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105年
10月5日新北警淡刑字第0000000000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
定如下:
主文
葉柏偉、許金生互相鬥毆,各處罰鍰新臺幣壹仟元。
事實及理由
一、被移送人葉柏偉、許金生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
法之行為:
(一)時間:民國105年10月1日17時12分許。
(二)地點:新北市○○區○○路○○○巷。
(三)行為:因口角相互拉扯、扭打致雙方均受有傷害。
二、爰審酌被移送人等於公共場合彼此鬥毆,妨害他人身體法益
,顯有不該,並考量渠等違序之動機、目的等一切情狀,各
裁處如主文所示之處罰。
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1項、第87條第2款,裁定如主
文。
中華民國105年11月21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楊峻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臺北市○○區○○○路○段○號)提起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1月21日
書記官蘇彥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