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105年度嘉簡字第715號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嘉簡字第715號
上 訴 人  蔡輝章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嘉義分公司
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5年10月26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
為新台幣76,86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1,500元,未據
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
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
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1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洪嘉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1  日
                 書記官 黃意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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