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3年度除字第301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3年除字第30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2月14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三○一號
聲請人甲○○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三年度催字第一五四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三年八月二十三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十四日~B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張育彰右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十四日~B書記官馮澤文~F0~T40┌──────────────────────────────────────────────────────┐│支票附表:九十三年度催字第一五四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1│育東建設股份有限公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嘉│九十三年四月六日│貳萬元│RA0六0六五三││││司│義分行│││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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