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3年度重訴字第29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3年重訴字第29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2月21日

裁判案由:確認抵押權不存在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3年度重訴字第297號上訴人甲○○被上訴人丙○○○
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抵押權不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4年11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6,0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0,6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為補正,即以上訴不合程式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12月2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雯娟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4年12月21日
書記官簡維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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