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除字第105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2月2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4年度除字第1059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94年12月14日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4年度催字第462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4年8月2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4年12月2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張益銘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4年12月21日
書記官陳純姃┌──────────────────────────────────────────────────────┐│支票附表:94年度除字第1059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00│ 吳添葵 │聯邦銀行健行分行│94年3月31日│17,262元│UC九四五二三0│││1│││││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