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抗字第43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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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8年抗字第43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3月22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抗字第438號抗告人即受刑人 曾士泰 上列抗告人因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案件,不服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度聲字第103號,中華民國108年1月14日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裁定撤銷,發回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檢察官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曾士泰因竊盜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原裁定以:受刑人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經法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其中附表編號1至12、14、16至24所示22罪、編號25至27所示3罪分別經臺灣高等法院院107年度聲更一字第9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7年6月、本院以107年度審易字第1299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2月,均確定在案。經核附表編號2至27所示26罪均係於附表編號1所示案件判決確定前所犯;又附表編號1、5至6、9至11、13至
15、25至27所示之罪均屬得易科罰金之罪、編號2至4、7至8、12、16至24所示之罪則均為不得易科罰金之罪,而受刑人於民國107年9月20日具狀請求檢察官就附表所示27罪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揆諸刑法第50條規定,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洵屬正當,應予准許。再附表所示27罪既應重定應執行刑,則前開編號1至12、14、16至24、編號25至27所各定之應執行刑即當然失效,本院自可依如附表所示27罪之宣告刑更定應執行刑。而定本案應執行刑,不得逾越刑法第51條第5款所定法律之外部界限,即不得重於附表所示27罪之宣告刑總和即有期徒刑17年10月,又參照上開最高法院91年度台非字第32號判決、104年度台抗字第410號裁定意旨,亦應受內部界限之拘束,即不得重於附表編號1至12、14、16至24、編號25至27所各定之應執行刑即有期徒刑7年6月、有期徒刑1年2月、編號13、15之宣告刑即有期徒刑6月、6月之總和即有期徒刑9年8月,爰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9年等語,固非無見。
三、惟按定應執行刑之實體裁判,於確定後即發生實質之確定力,而有一事不再理原則之適用。數罪併罰案件之實體裁判,除因增加經另案判決確定合於數罪併罰之其他犯罪,或原定應執行刑之數罪中有部分犯罪,因非常上訴、再審程序而經撤銷改判,或有赦免、減刑,更定其刑等情形,致原裁判定刑之基礎已經變動,而有另定應執行刑之必要者外,法院應受原確定裁判實質確定力之拘束,不得就該確定裁判已定應執行刑之數罪,其全部或部分再行定其應執行之刑(最高法院102年度台抗字第389號裁定意旨參照)。又按對於已判決確定之各罪,已經裁定其應執行之刑者,如又重複裁定其應執行之刑,自係違反一事不再理之原則(最高法院68年台非字第50號判例意旨、100年台非字第305號判決意旨參照)。
查:本件附表編號13、15所示之竊盜罪、加重竊盜未遂罪,業經本院107年度聲更一字第9號併同該案附表二所示之罪,合併定其應執行有期徒刑8年確定在案,有該刑事裁定在卷可稽。原裁定未釐清本院上開107年度聲更一字第9號確定裁定之效力,即率將附表編號13、15所示之罪,併入本件定其應執行之刑,是否適法,非無疑義。況本件聲請人於附表備註欄備註:「本件除編號13、15外,經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聲更一字第9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7年6月」,則附表編號13、15是否在本件聲請範圍,亦有進一步調查審認之必要。抗告意旨雖未指摘及此,然為保障受刑人權益及兼顧其審級利益,原裁定既有上開可議之處,自應將原裁定撤銷,發回原法院,另為適法之裁定。
四、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13條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3月22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李麗珠
法官宋松璟法官朱嘉川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再抗告狀。
書記官江采廷中華民國108年3月25日附表:
┌────────┬──────────┬──────────┬──────────┐│編號│1│2│3│├────────┼──────────┼──────────┼──────────┤│罪名│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竊盜│竊盜│├────────┼──────────┼──────────┼──────────┤││有期徒刑5月,如易科│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7月。││宣告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犯罪日期│106年4月20日│106年1月7日│106年3月6日│├────────┼──────────┼──────────┼──────────┤│偵查(自訴)機關│新北地檢106年度毒偵│臺北地檢106年度偵字│桃園地檢106年度偵字││年度案號│字第3904號│第13906號│第13355號│├───┬────┼──────────┼──────────┼──────────┤││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6年度簡字第4687號│106年度審易字第1909│106年度審易字第1681││事實審│││號│號││├────┼──────────┼──────────┼──────────┤││判決日期│106年8月21日│106年8月30日│106年9月1日│├───┼────┼──────────┼──────────┼──────────┤││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6年度簡字第4687號│106年度審易字第1909│106年度審易字第1681││判決│││號│號││├────┼──────────┼──────────┼──────────┤││判決│106年9月22日│106年9月26日│106年9月30日│││確定日期││││├───┴────┼──────────┼──────────┼──────────┤│備註│1.新北地檢106年度執│1.臺北地檢106年度執│1.桃園地檢106年度執│││字15417號。│字第8045號。│字第14565號。│││2.編號1至12、14、16│2.編號1至12、14、16│2.編號1至12、14、16│││至24所示22罪之宣告│至24所示22罪之宣告│至24所示22罪之宣告│││刑經臺灣高等法院10│刑經臺灣高等法院10│刑經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聲更一字第9號│7年度聲更一字第9號│7年度聲更一字第9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7年6月。│7年6月。│7年6月。│└────────┴──────────┴──────────┴──────────┘┌────────┬──────────┬──────────┬──────────┐│編號│4│5│6│├────────┼──────────┼──────────┼──────────┤│罪名│竊盜│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5月,如易科│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折算1日。│├────────┼──────────┼──────────┼──────────┤│犯罪日期│106年3月14日│106年1月16日│106年2月18日│├────────┼──────────┼──────────┼──────────┤│偵查(自訴)機關│新北地檢106年度偵字│士林地檢106年度偵字│新北地檢106年度偵字││年度案號│第17636號│第8144號│第24509號│├───┬────┼──────────┼──────────┼──────────┤││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6年度審易字第2160│106年度審易字第1766│106年度簡字第5873號││││號│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6年8月11日│106年9月5日│106年10月5日│├───┼────┼──────────┼──────────┼──────────┤││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6年度審易字第2160│106年度審易字第1766│106年度簡字第5873號││││號│號│││├────┼──────────┼──────────┼──────────┤│判決│判決│106年10月18日│106年9月30日│106年11月4日│││確定日期││││├───┴────┼──────────┼──────────┼──────────┤│備註│1.新北地檢106年度執│1.士林地檢106年度執│1.新北地檢106年度執│││字第17327號。│字第6080號。│字第18245號。│││2.編號1至12、14、16│2.編號1至12、14、16│2.編號1至12、14、16│││至24所示22罪之宣告│至24所示22罪之宣告│至24所示22罪之宣告│││刑經臺灣高等法院10│刑經臺灣高等法院10│刑經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聲更一字第9號│7年度聲更一字第9號│7年度聲更一字第9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7年6月。│7年6月。│7年6月。│└────────┴──────────┴──────────┴──────────┘┌────────┬──────────┬──────────┬──────────┐│編號│7│8│9│├────────┼──────────┼──────────┼──────────┤│罪名│竊盜│竊盜│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1年2月。│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犯罪日期│106年1月18日│106年2月25日│106年1月19日│├────────┼──────────┼──────────┼──────────┤│偵查(自訴)機關│臺北地檢106年度偵字│臺北地檢106年度偵字│臺北地檢106年度偵字││年度案號│第14396號│第13456號│第14587號│├───┬────┼──────────┼──────────┼──────────┤││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6年度審易字第2254│106年度審易字第1911│106年度審簡字第1939││││號│號│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6年10月19日│106年9月25日│106年10月31日│├───┼────┼──────────┼──────────┼──────────┤││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6年度審易字第2254│106年度上易字第2404│106年度審簡字第1939││││號│號│號││├────┼──────────┼──────────┼──────────┤│判決│判決│106年11月14日│106年11月16日│106年11月28日│││確定日期││││├───┴────┼──────────┼──────────┼──────────┤│備註│1.臺北地檢106年度執│1.臺北地檢106年度執│1.臺北地檢106年度執│││字第8725號。│字第8912號。│字第8946號。│││2.編號1至12、14、16│2.編號1至12、14、16│2.編號1至12、14、16│││至24所示22罪之宣告│至24所示22罪之宣告│至24所示22罪之宣告│││刑經臺灣高等法院10│刑經臺灣高等法院10│刑經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聲更一字第9號│7年度聲更一字第9號│7年度聲更一字第9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7年6月。│7年6月。│7年6月。│└────────┴──────────┴──────────┴──────────┘┌────────┬──────────┬──────────┬──────────┐│編號│10│11│12│├────────┼──────────┼──────────┼──────────┤│罪名│偽造文書│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有期徒刑8月。│││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折算1日。││├────────┼──────────┼──────────┼──────────┤│犯罪日期│106年1月31日│106年2月2日│106年1月14日│├────────┼──────────┼──────────┼──────────┤│偵查(自訴)機關│臺北地檢106年度偵字│臺北地檢106年度偵字│士林地檢106年度偵字││年度案號│第14587號│第14587號│第7215號│├───┬────┼──────────┼──────────┼──────────┤││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高等法院││├────┼──────────┼──────────┼──────────┤│最後│案號│106年度審簡字第1939│106年度審簡字第1939│106年度上易字第2086││││號│號│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6年10月31日│106年10月31日│106年11月7日│├───┼────┼──────────┼──────────┼──────────┤││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高等法院││├────┼──────────┼──────────┼──────────┤│確定│案號│106年度審簡字第1939│106年度審簡字第1939│106年度上易字第2086││││號│號│號││├────┼──────────┼──────────┼──────────┤│判決│判決│106年11月28日│106年11月28日│106年11月7日│││確定日期││││├───┴────┼──────────┼──────────┼──────────┤│備註│1.臺北地檢106年度執│1.臺北地檢106年度執│1.士林地檢107年度執│││字第8946號。│字第8946號。│字第157號。│││2.編號1至12、14、16│2.編號1至12、14、16│2.編號1至12、14、16│││至24所示22罪之宣告│至24所示22罪之宣告│至24所示22罪之宣告│││刑經臺灣高等法院10│刑經臺灣高等法院10│刑經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聲更一字第9號│7年度聲更一字第9號│7年度聲更一字第9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7年6月。│7年6月。│7年6月。│└────────┴──────────┴──────────┴──────────┘┌────────┬──────────┬──────────┬──────────┐│編號│13│14│15│├────────┼──────────┼──────────┼──────────┤│罪名│竊盜│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折算1日。│折算1日。│├────────┼──────────┼──────────┼──────────┤│犯罪日期│105年7月20日│106年2月5日│105年7月4日│├────────┼──────────┼──────────┼──────────┤│偵查(自訴)機關│新北地檢106年度偵緝│新北地檢106年度偵緝│新北地檢106年度偵緝││年度案號│字第1204號、第1205號│字第1204號、第1205號│字第1204號、第1205號│││、第1206號、第1208號│、第1206號、第1208號│、第1206號、第1208號│││、第1210號、偵字第│、第1210號、偵字第│、第1210號、偵字第│││16146號│16146號│16146號│├───┬────┼──────────┼──────────┼──────────┤││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6年度審易字第2543│106年度審易字第2543│106年度審易字第2543││││號│號│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6年10月3日│106年10月3日│106年10月3日│├───┼────┼──────────┼──────────┼──────────┤││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6年度審易字第2543│106年度審易字第2543│106年度審易字第2543││││號│號│號││├────┼──────────┼──────────┼──────────┤│判決│判決│106年12月11日│106年12月11日│106年12月11日│││確定日期││││├───┴────┼──────────┼──────────┼──────────┤│備註│新北地檢107年度執字│1.新北地檢107年度執│新北地檢107年度執字│││第206號。│字第206號。│第206號。││││2.編號1至12、14、16│││││至24所示22罪之宣告│││││刑經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聲更一字第9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7年6月。││└────────┴──────────┴──────────┴──────────┘┌────────┬──────────┬──────────┬──────────┐│編號│16│17│18│├────────┼──────────┼──────────┼──────────┤│罪名│竊盜│竊盜│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3年3月,併科│││││罰金新臺幣3萬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犯罪日期│106年3月27日│106年4月11日│106年3月間某日至106│││││年4月20日│├────────┼──────────┼──────────┼──────────┤│偵查(自訴)機關│士林地檢106年度偵字│士林地檢106年度偵字│新北地檢106年度偵字││年度案號│第12894號│第11689號│第12976號│├───┬────┼──────────┼──────────┼──────────┤││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6年度審易字第2587│106年度審易字第2203│106年度訴字第639號││││號│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6年12月27日│106年11月30日│107年1月18日│├───┼────┼──────────┼──────────┼──────────┤││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6年度審易字第2587│106年度審易字第2203│106年度訴字第639號││││號│號│││├────┼──────────┼──────────┼──────────┤│判決│判決│107年1月30日│107年2月22日│107年3月6日│││確定日期││││├───┴────┼──────────┼──────────┼──────────┤│備註│1.士林地檢107年度執│1.士林地檢107年度執│1.新北地檢107年度執│││字第1512號。│字第1560號。│字第4876號。│││2.編號1至12、14、16│2.編號1至12、14、16│2.編號1至12、14、16│││至24所示22罪之宣告│至24所示22罪之宣告│至24所示22罪之宣告│││刑經臺灣高等法院10│刑經臺灣高等法院10│刑經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聲更一字第9號│7年度聲更一字第9號│7年度聲更一字第9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7年6月。│7年6月。│7年6月。│└────────┴──────────┴──────────┴──────────┘┌────────┬──────────┬──────────┬──────────┐│編號│19│20│21│├────────┼──────────┼──────────┼──────────┤│罪名│竊盜│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8月。│├────────┼──────────┼──────────┼──────────┤│犯罪日期│106年1月8日│106年1月8日│106年4月8日│├────────┼──────────┼──────────┼──────────┤│偵查(自訴)機關│新北地檢106年度偵字│新北地檢106年度偵字│新北地檢106年度偵字││年度案號│第16680號│第16680號│第16680號│├───┬────┼──────────┼──────────┼──────────┤││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最後│案號│106年度上易字第2494│106年度上易字第2494│106年度上易字第2494││││號│號│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7年3月13日│107年3月13日│107年3月13日│├───┼────┼──────────┼──────────┼──────────┤││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確定│案號│106年度上易字第2494│106年度上易字第2494│106年度上易字第2494││││號│號│號││├────┼──────────┼──────────┼──────────┤│判決│判決│107年3月13日│107年3月13日│107年3月13日│││確定日期││││├───┴────┼──────────┼──────────┼──────────┤│備註│1.新北地檢107年度執│1.新北地檢107年度執│1.新北地檢107年度執│││字第6497號。│字第6497號。│字第6497號。│││2.編號1至12、14、16│2.編號1至12、14、16│2.編號1至12、14、16│││至24所示22罪之宣告│至24所示22罪之宣告│至24所示22罪之宣告│││刑經臺灣高等法院10│刑經臺灣高等法院10│刑經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聲更一字第9號│7年度聲更一字第9號│7年度聲更一字第9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7年6月。│7年6月。│7年6月。│└────────┴──────────┴──────────┴──────────┘┌────────┬──────────┬──────────┬──────────┐│編號│22│23│24│├────────┼──────────┼──────────┼──────────┤│罪名│竊盜│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7月。│├────────┼──────────┼──────────┼──────────┤│犯罪日期│106年4月14日│106年4月11日│106年3月10日│├────────┼──────────┼──────────┼──────────┤│偵查(自訴)機關│新北地檢106年度偵字│新北地檢106年度偵字│新北地檢106年度偵字││年度案號│第16680號│第16680號│第23331號│├───┬────┼──────────┼──────────┼──────────┤││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最後│案號│106年度上易字第2494│106年度上易字第2494│107年度上易字第761號││││號│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7年3月13日│107年3月13日│107年5月16日│├───┼────┼──────────┼──────────┼──────────┤││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確定│案號│106年度上易字第2494│106年度上易字第2494│107年度上易字第761號││││號│號│││├────┼──────────┼──────────┼──────────┤│判決│判決│107年3月13日│107年3月13日│107年5月16日│││確定日期││││├───┴────┼──────────┼──────────┼──────────┤│備註│1.新北地檢107年度執│1.新北地檢107年度執│1.新北地檢107年度執│││字第6497號。│字第6497號。│字第9144號。│││2.編號1至12、14、16│2.編號1至12、14、16│2.編號1至12、14、16│││至24所示22罪之宣告│至24所示22罪之宣告│至24所示22罪之宣告│││刑經臺灣高等法院10│刑經臺灣高等法院10│刑經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聲更一字第9號│7年度聲更一字第9號│7年度聲更一字第9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7年6月。│7年6月。│7年6月。│└────────┴──────────┴──────────┴──────────┘┌────────┬──────────┬──────────┬──────────┐│編號│25│26│27│├────────┼──────────┼──────────┼──────────┤│罪名│竊盜│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折算1日。│折算1日。│├────────┼──────────┼──────────┼──────────┤│犯罪日期│106年2月22日│106年2月22日│106年2月22日│├────────┼──────────┼──────────┼──────────┤│偵查(自訴)機關│新北地檢106年度偵字│新北地檢106年度偵字│新北地檢106年度偵字││年度案號│第30259號│第30259號│第30259號│├───┬────┼──────────┼──────────┼──────────┤││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7年度審易字第1299│107年度審易字第1299│107年度審易字第1299││││號│號│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7年7月27日│107年7月27日│107年7月27日│├───┼────┼──────────┼──────────┼──────────┤││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7年度審易字第1299│107年度審易字第1299│107年度審易字第1299││││號│號│號││├────┼──────────┼──────────┼──────────┤│判決│判決│107年8月28日│107年8月28日│107年8月28日│││確定日期││││├───┴────┼──────────┼──────────┼──────────┤│備註│1.新北地檢107年度執│1.新北地檢107年度執│1.新北地檢107年度執│││字第14279號。│字第14279號。│字第14279號。│││2.編號25至27所示3罪│2.編號25至27所示3罪│2.編號25至27所示3罪│││之宣告刑經臺灣新北│之宣告刑經臺灣新北│之宣告刑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審易字│地方法院107審易字│地方法院107審易字│││第1299號判決定應執│第1299號判決定應執│第1299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2月。│行有期徒刑1年2月。│行有期徒刑1年2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