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1754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9月0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7年度司促字第17544號債權人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鄭明華 債務人 蔡祥騰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㈠新台幣參萬玖仟貳佰貳拾捌元,及自民國一百年九月一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另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㈡新台幣參萬壹仟肆佰伍拾貳元,自民國一百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一點八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年九月一日起至民國一百零一年二月二十七日止一百八十天以內,按年息百分之一點一八八計算之違約金,另自民國一百零一年二月二十八日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三七六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7年9月4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張佳誼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