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4年度基小字第377號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4年基小字第37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4月16日
裁判案由:給付借款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4年度基小字第377號原告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訴訟代理人 何新台
陳天翔 被告 黃思琳 原住新北市○○區○○路○○○巷○○號3樓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4年4月1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玖萬柒仟捌佰陸拾伍元,及其中新臺幣貳萬貳仟玖佰捌拾陸元部分,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八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其中新臺幣陸萬肆仟陸佰貳拾貳元部分,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八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八點七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壹佰伍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4年4月16日
基隆簡易庭法官張婷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4年4月16日
書記官余富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