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6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4年補字第6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4月16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補字第67號原告 歐建宏 原告 歐姵萱 原告 歐雅雯 原告 歐怡妘 被告 方瑞瑲 被告 吳瓊珍 被告 李茂琴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應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590,000元(計算式:0000000+0000000+520000=0000000),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6,441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4月16日
民事庭法官張婷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4月16日
書記官余富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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