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24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4年聲字第2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9月01日

裁判案由:通知受擔保利益人行使權利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242號聲請人 黃靈寺黃健治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間通知受擔保人利益人行使權利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4年7月24日本院第一審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以逕內向本院如數補納,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9月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邱玉汝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9月1日
書記官陳弘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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