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司票字第712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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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司票字第71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9月01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04年度司票字第7124號聲請人虹貿進出口貿易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鴻興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李致民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表明本票提示日。
二、本件本票未載到期日,其利息應自提示日起算,請併更正利息起算日。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4年9月1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