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1年度中小字第829號
原 告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盧正昕
訴訟代理人 王裕仁
被 告 劉萬來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1年6月6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萬壹仟玖佰零貳元,及其中新臺幣陸萬
零捌佰叁拾柒自民國九十七年二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
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1年6月11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林世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
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
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
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
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1年6月11日
書記官陳美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