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除字第19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4月18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0年度除字第197號聲請人 陳瑞琴 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0年4月1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載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載之證券4紙,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99年度司催字第692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屆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證券,為此聲請宣告該附表所載證券無效等語。
二、查如附表所載之證券,經本院以99年度司催字第692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且定申報權利期間為自上開催告最後登載新聞紙之日起7個月內,經聲請人於民國99年8月24日、99年
9月1日刊登新聞紙等情,業據聲請人提出該日青年日報2紙為證,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經核屬實,則本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0年4月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證券,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4月18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秦慧君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0年4月18日
書記官鄭筑尹┌──────────────────────────────────────────────────┐│附表:100年度除字第197號│├─┬───────────────┬──────────────┬────┬───┬────┬───┤│編│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備考││號│││││││├─┼───────────────┼──────────────┼────┼───┼────┼───┤│01│台灣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081NX0000000-0│股票│1│134││├─┼───────────────┼──────────────┼────┼───┼────┼───┤│02│台灣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082NX0000000-0│股票│1│42││├─┼───────────────┼──────────────┼────┼───┼────┼───┤│03│台灣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083NX0000000-0│股票│1│41││├─┼───────────────┼──────────────┼────┼───┼────┼───┤│04│南亞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080NX0000000-0│股票│1│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