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交重附民字第14號
原告 張喜月 (住址詳卷)
法定代理人 林威宇 (住址詳卷)
訴訟代理人 蔡文斌 律師
李明峯 律師
邱維琳 律師
許慈恬 律師
吳毓容 律師
被告 李永茂 (住址詳卷)
上列被告因過失重傷害案件(本院114年度交易字第204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11月21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陳雅琪
法官簡伶潔
法官鄭媛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王麗智
中華民國114年11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