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附民字第742號
原告 郭姿妘 (住址詳卷)
被告 黃一峰 (住址詳卷)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本院114年度訴字第492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11月21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陳雅琪
法官簡伶潔
法官鄭媛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王麗智
中華民國114年11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