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亡字第4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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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亡字第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0月27日

裁判案由:撤銷死亡宣告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亡字第48號聲請人 林福安 上列聲請人聲請聲請撤銷死亡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於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二十日所為九十一年度亡字第三五號宣告林福安(民國0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於民國九十年七月一日下午十二時死亡之判決,應予撤銷。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林福安於民國83年離家後,因多年未與家人聯絡,致家人誤認為聲請人失蹤,遂依法向本院聲請宣告死亡,且經本院以91年度亡字第35號判決宣告聲請人死亡,惟聲請人現尚生存,爰依家事事件法第160條規定聲請撤銷死亡宣告等語。
二、按宣告死亡裁定確定後,發現受宣告死亡之人尚生存或確定死亡之時不當者,得聲請撤銷或變更宣告死亡之裁定。家事事件法第160條定有明文。查本件聲請人前經本院於91年12月20日以91年度亡字第35號判決宣告於90年7月1日下午12時死亡確定在案,業經本院調閱本院91年度亡字第35號卷宗查證屬實,惟聲請人現尚生存,並未死亡,業經證人即聲請人之姊 林靜怜林碧蓮林瑞蓮 當庭指認無誤,是聲請人之主張,堪信為真實。從而,聲請人聲請撤銷死亡宣告,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爰依家事事件法第154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10月27日
家事法庭法官林文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莊凱男中華民國106年10月30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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