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重訴字第27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0月2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重訴字第271號上訴人 李春庭 視同上訴人 魏金水 被上訴人 劉元振
黃淑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105年度重訴字第271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惟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經核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196,94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9,3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翌日起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6年10月2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曾家貽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0月27日
書記官吳秋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