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5年度聲字第214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5年聲字第214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2月06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2147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周狀立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5年度執聲付字第89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周狀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周狀立前犯販賣第三級毒品等罪,經法院判處徒刑,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9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05年12月2日以法授矯字第10501119310號函核准假釋,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12月6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林靜芬
法官周瑞芬法官劉麗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陳桂芬中華民國105年12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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