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附民字第66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0月27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4年度附民字第666號原告 王徵聘 被告 劉富銘 (原名 劉恩君 )
徐君豪 邱偉智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10月27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商啟泰
法官許容慈法官陳韋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子祝中華民國106年10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