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1年度交字第122號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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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1年交字第122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1月08日
裁判案由:交通裁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11年度交字第122號原告 林慶福 上列原告因交通裁決事件,提起行政訴訟,有下列事項應行補正,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9第1項準用第236條、第107條第1項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逾期不補正,即駁回本件訴訟:
一、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5第1項第1款規定,對於交通裁決事件提起訴訟者,按件徵收裁判費新臺幣300元;本件未據原告繳納,應依限補繳之。
二、原告起訴狀另載現址為「屏東市成功路」,送達地址顯然未完整,請一併補正之。
三、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1年11月8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曾士哲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1月8日
書記官廖苹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