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度審金訴字第20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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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審金訴字第20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1月08日
裁判案由:洗錢防制法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審金訴字第206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張凌甄
住○○市○○區○○○路00號(高雄○○○○○○○○)上列被告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偵字第3212號、110年度偵字第17490號、111年度偵字第761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張凌甄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11月8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黃蕙芳
法官李昆南
法官李宜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1月8日
書記官黃挺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