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95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1月08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959號原告 潘虹貞 被告 陳沛宜 即陳氏莊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0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8,7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1月8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廖建瑋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1年11月8日
書記官鄭梅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