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95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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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95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1月08日
裁判案由:給付價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956號原告元升科技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志鵬 訴訟代理人 陳柏中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井榕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631,277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7,03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1月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洪碧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1月8日
書記官林政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