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聲字第151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1年聲字第151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5月14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1516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黃祥峯上列受刑人因詐欺罪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101年執聲付字第47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黃祥峯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黃祥峯因詐欺罪案件,經本院99年度上訴字第3144號判處有期徒刑3年確定。於民國(下同)99年12月28日送監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101年5月4日核准假釋在案,爰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准如聲請人所請,裁定如主文。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5月14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陳博志
法官王屏夏法官陳如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郁珊中華民國101年5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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