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0年度家上字第29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0年家上字第29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5月14日

裁判案由:離婚等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家上字第296號上訴人 吳麗珠 訴訟代理人 李帝慶 律師被上訴人 吳春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1年2月14日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三審上訴,應於上訴狀內表明上訴理由,其上訴狀內未表明上訴理由者,上訴人應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提出理由書於原第二審法院;未提出者,法院毋庸命其補正,由原第二審法院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71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上訴人於民國101年3月19日提起第三審上訴,並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惟未於上訴狀內表明上訴理由,茲已逾20日迄仍未提出上訴理由書,有本院裁判費或訴狀查詢表可憑,其第三審上訴自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71條第1項後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5月14日
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許正順
法官蘇芹英法官滕允潔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
中華民國101年5月16日
書記官王韻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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