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度重訴字第27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重訴字第27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5月23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重訴字第273號原告 吳有諒 訴訟代理人 陳正旻 律師被告 楊上 訴訟代理人 陳家良 律師
景玉鳳 律師 沈建宏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0年6月15日下午二時三十分,在本院第八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原告應於7日內提出富邦產物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汽車強制責任保險殘廢給付理賠文件到院。
中華民國101年5月2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黎文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1年5月23日
書記官涂菀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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