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婚字第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5月23日
裁判案由:離婚等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婚字第37號上訴人 邱清陽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翁鳳春 間請求離婚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01年3月26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並聲明原判決廢棄,暨向本院繳納上訴之裁判費新臺幣(下同)4,500元。然本件上訴人係就第一審判決判准兩造離婚,暨命上訴人應給付被告上訴人5,035,000元等全部聲明不服,另依民事訴訟法第582條之1第1項規定,本件被上訴人於原審合併提起之夫妻財產之分配部分,視為一併提起上訴。是本件應徵第二審裁判費,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之規定,於離婚訴訟部分係為4,500元,另就財產權部分,其訴訟標的價額5,035,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6,344元,合計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0,844元,惟上訴人僅繳納4,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本件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如數向本院補繳76,344元,逾期未補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5月23日
家事法庭法官邱景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1年5月23日
書記官高小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