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 解 程 序 筆 錄
聲請人 甲○○
相對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99年度 司鳳 簡調字第94號退還貨款調解事件於中華
民國99年6月17日上午9時30分在鳳山簡易庭二樓調解室調解爭
議,出席人員如下:
司法事務官 李建億
書記官 陳俐嫺
調解委員 高重雄
到庭調解關係人:
聲請人 甲○○ 到
相對人 乙○○ 到
調解成立內容如下:
一、相對人願給付聲請人新臺幣(下同)壹拾貳萬元,給付方式
:於民國一百年一月一日起於每月一日各給付伍仟元至全部
清償完畢為止,如有一期未履行視為全部到期。
二、聲請人其餘請求均拋棄。
三、聲請費用各自負擔。
上列筆錄經當庭閱覽或朗讀無誤後簽名如下: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17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鳳山簡易庭
書 記 官 陳俐嫺
司法事務官 李建億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17 日
書 記 官 陳俐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