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99年度彰簡字第186號
原 告 乙○○
被 告 甲○○○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發支付命
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
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貳
佰捌拾伍萬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貳萬玖仟貳佰壹拾伍元,
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
貳萬捌仟柒佰壹拾伍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七日內,
補繳納裁判費新台幣貳萬捌仟柒佰壹拾伍元;如逾期未補繳
者,即逕行駁回原告之訴。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18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王鏡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彰化縣○○鎮
○○路○段○○○號)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18 日
書記官 石坤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