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99年度雄簡字第1092號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
國99年6月2日言詞辯論終結,並於同年月17日下午5時在臺灣
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事第一法庭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
法 官 許勻睿
書 記 官 王楨珍
朗讀案由。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叁萬叁仟陸佰捌拾玖元,及自民國八
十八年三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
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貳仟伍佰肆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積欠其如主文所示金額、利息未給付之事實,
業據其提出汽車分期付款貸款借據暨授信約定書、客戶基本
資料、放款帳務明細查詢、轉催呆查詢為證,經本院核對無
訛,且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場爭執,本院依據調查證據之結
果,認原告主張之事實堪信為真且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99年6月17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書記官王楨珍
法官許勻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9年6月17日
書記官王楨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