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原 告 金鴻輪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價金事件,本院於民國99年6月2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貳仟陸佰元,及自民國九十九年五月
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玖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99年6月18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官林筱涵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
後二十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9年6月18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