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除字第209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8月28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5年度除字第2097號聲請人甲○○○訴訟代理人乙○○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4年度催字第3065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5年6月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8月28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陳邦豪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5年8月28日
書記官薛德芬┌───────────────────────────────────────────────────┐│附表:95年度除字第2097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備考│├──┼───────────────┼──────────────┼────┼───┼────┼───┤│001│台灣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069NX0000000-0││1│155││├──┼───────────────┼──────────────┼────┼───┼────┼───┤│002│台灣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069NX0000000-0││1│23││├──┼───────────────┼──────────────┼────┼───┼────┼───┤│003│台灣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070NX0000000-0││1│24││├──┼───────────────┼──────────────┼────┼───┼────┼───┤│004│南亞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069NX0000000-0││1│315││├──┼───────────────┼──────────────┼────┼───┼────┼───┤│005│南亞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069NX0000000-0││1│40││├──┼───────────────┼──────────────┼────┼───┼────┼───┤│006│南亞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070NX0000000-0││1│32││├──┼───────────────┼──────────────┼────┼───┼────┼───┤│007│南亞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070NX0000000-0││1│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