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95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16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957號聲請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臺南監獄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懲治盜匪條例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96年度聲減字第117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附表編號二、三之犯罪,均減刑詳如附表編號二、三所載,與附表所列其餘不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伍年拾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附表所示日期犯附表所示之罪,經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二、三之犯罪,其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聲請與附表所列其餘不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本院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3項、第11條、第12條,刑法第53條、修正前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8月16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吳基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李松坤中華民國96年8月17日受刑人甲○○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編號│一│二│三│四│├───────┼──────────┼──────────┼─────────┼─────────┤│罪名│懲治盜匪條例│搶奪罪│竊盜罪│販賣化學合成麻醉藥││││││品(安非他命)│├───────┼──────────┼──────────┼─────────┼─────────┤│宣告刑│有期徒刑10年│有期徒刑1月6月│有期徒刑10月│有期徒刑5年││(有期徒刑部分)│││││├───────┼──────────┼──────────┼─────────┼─────────┤│所犯法條│懲治盜匪條例第5條第│刑法第325條第1項│刑法第321條第1項│麻醉藥品管理條例第│││1項第1款││第1款│13之1條第2項第1款│├───────┼──────────┼──────────┼─────────┼─────────┤│犯罪日期│97年10月14日至87年10│87年10月14日│87年10月16日│86年9月29日│││月16日止││││├───┬───┼──────────┼──────────┼─────────┼─────────┤│偵│機關│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署│署│察署│察署││及├───┼──────────┼──────────┼─────────┼─────────┤│查│年│87│87│87│86││案├───┼──────────┼──────────┼─────────┼─────────┤│年│字│偵│偵│偵│偵││號├───┼──────────┼──────────┼─────────┼─────────┤│度│號│5105│5105│5105│20253│├───┼───┼──────────┼──────────┼─────────┼─────────┤││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高等法院││├─┬─┼──────────┼──────────┼─────────┼─────────┤│最││年│87│87│87│87│││案├─┼──────────┼──────────┼─────────┼─────────┤│後││字│少連訴│少連訴│少連訴│上訴│││號├─┼──────────┼──────────┼─────────┼─────────┤│事││號│11│11│11│3730││├─┼─┼──────────┼──────────┼─────────┼─────────┤│實│判│年│88│88│88│88│││決├─┼──────────┼──────────┼─────────┼─────────┤│審│日│月│2│2│2│5│││期├─┼──────────┼──────────┼─────────┼─────────┤│││日│10│10│10│31│├───┼─┴─┼──────────┼──────────┼─────────┼─────────┤││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高等法院││├─┬─┼──────────┼──────────┼─────────┼─────────┤│││年│87│87│87│87││確│案├─┼──────────┼──────────┼─────────┼─────────┤│││字│少連訴│少連訴│少連訴│上訴││定│號├─┼──────────┼──────────┼─────────┼─────────┤│││號│11│11│11│3730││日├─┼─┼──────────┼──────────┼─────────┼─────────┤││確│年│88│88│88│88││期│定├─┼──────────┼──────────┼─────────┼─────────┤││日│月│3│3│3│7│││期├─┼──────────┼──────────┼─────────┼─────────┤│││日│19│19│19│8│├───┴─┴─┼──────────┼──────────┼─────────┼─────────┤│合於九十六年罪│第3條第1項第17款,│第2條第1項第3款│第2條第1項第3款│第3條第1項第18款││犯減刑條例│不予減刑│││,不予減刑│├───────┼──────────┼──────────┼─────────┼─────────┤│減刑後刑期│不得減刑(有期徒刑10│有期徒刑9月│有期徒刑5月│不得減刑(有期徒刑5││(有期徒刑部分)│年)│││年)│├───────┼──────────┴──────────┴─────────┴─────────┤│附註│檢察官所提之受刑人甲○○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內容部分有誤,更正如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