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聲字第300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聲字第300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8月28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聲字第3005號聲請人台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訴訟代理人庚○○相對人莊頭北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丁○○相對人戊○○
允大水電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
號相對人富北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相對人家寶工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辛○○相對人三恆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己○○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等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允大水電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莊頭北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丁○○、戊○○應連帶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21,204元,及自本裁定最後送達上開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相對人富北股份有限公司、莊頭北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丁○○、戊○○應連帶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18,709元,及自本裁定最後送達上開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相對人家寶工業有限公司、莊頭北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丁○○、戊○○應連帶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22,451元,及自本裁定最後送達上開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相對人三恆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莊頭北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丁○○、戊○○應連帶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27,440元,及自本裁定最後送達上開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相對人莊頭北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丁○○、戊○○應連帶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34,924元,及自本裁定最後送達上開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清償借款等事件,經本院95年度重訴字第464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允大水電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莊頭北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丁○○、戊○○連帶負擔17%;由相對人富北股份有限公司、莊頭北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丁○○、戊○○連帶負擔15%;由相對人家寶工業有限公司、莊頭北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丁○○、戊○○連帶負擔18%;由相對人三恆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莊頭北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丁○○、戊○○連帶負擔負擔22%,餘由相對人莊頭北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丁○○、戊○○連帶負擔。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依上開比例連帶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即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124,728元)確定如主文所示金額,並依民事訴訟法91條第3項規定,加給自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年息5%計算之利息。
中華民國95年8月28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翁昭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95年8月28日
書記官莊滿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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