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251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3月0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2年度司促字第2510號債權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代理人 石崇佑 債務人 張貴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叁仟柒佰柒拾肆元及其中新臺幣叁仟肆佰叁拾元自民國九十七年三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九九計算之利息,暨逾期第一個月計收新臺幣伍佰元,逾期第二個月計收新臺幣陸佰元,逾期第三個月計收新臺幣柒佰元之違約金。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叁萬柒仟陸佰玖拾肆元及其中新臺幣叁萬叁仟陸佰肆拾元自民國九十七年六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如有不服,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如債務人未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六、債權人請求之原因如附件所載。中華民國102年3月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鍾若凱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