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190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1月08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1905號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即被告劉德全具保人楊源秋上列具保人因被告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沒入保證金(100年度執聲沒字第13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楊源秋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拾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即被告劉德全前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本院法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下同)10萬元,由具保人楊源秋繳納現金為被告辦理交保手續而停止羈押,茲因案已確定,受刑人應受刑之執行,而逃匿未到,爰聲請沒入上開保證金等語。
二、經查:被告劉德全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本院法官訊問後,准被告以10萬元具保,經具保人楊源秋於民國96年4月19日提出10萬元具保,而被告所犯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業經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字第1714號判決處有期徒刑4年6月併科罰金6萬元確定在案,此有本院96年度保刑字第132號刑事保證金收據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茲因被告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依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未到案,又拘提無著等情,有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送達證書、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拘票及拘提報告、追保通知之送達證書、被告及具保人之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在監在押紀錄表、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通緝書等件在卷足憑,堪認被告顯已逃匿,聲請人聲請沒入保證金,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11月8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陳菊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劉易柔中華民國100年11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