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度補字第88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補字第88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1月08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補字第884號原告 李舜卿 訴訟代理人 黃子素 律師被告 連文銘 訴訟代理人 王勝彥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拆屋還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叁佰壹拾柒萬柒仟壹佰叁拾肆元(算式詳附表),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叁萬貳仟肆佰捌拾貳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11月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俞慧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11月9日
書記官蔡岳霖附表:
┌────────┬───────────────────────┐│訴之聲明│訴訟標的金額或價額(元以下4捨5入)│├────────┼───────────────────────┤│第1項拆除屋頂平│臺北市○○區○○段4小段176地號土地100年度公││台違建並返還屋頂│告現值115951元/平方公尺×違建占用屋頂平台之面││平台予全體共有人│積約87平方公尺÷建物樓層數4層=0000000元││部分│(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99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27號參照)│├────────┼───────────────────────┤│第1項拆除4樓內│655200元││違建部分││├────────┼───────────────────────┤│第2項及第3項│以一訴附帶請求損害賠償者,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規定,不併算其價額│├────────┼───────────────────────┤│第4項│以一訴附帶請求返還占用屋頂平台之不當得利者,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規定,不併算其價額│├────────┼───────────────────────┤│總計│0000000+655200=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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